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为什么有人会主动申请破产?
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微信公众号:[touziUSA]
*快速订阅,请点击文章标题下方“大道美国”选择关注或长按文章末尾的二维码。
文–锐泽高峥律师
之前《他欠我钱,但现在申请破产了,怎么办?》以及《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参与其中?》这两篇文章从债权人的角度探讨了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该如何应对。现在让我们把视角转向债务人,讨论一下债务人是怎么进入破产程序的。
美国的破产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我们常见的“主动破产” (voluntary bankruptcy),是由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进入破产程序的;第二类是“被动破产” (involuntary bankruptcy),是由多名债权人联合向破产法院申请,要求把债务人推入破产程序中。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一类“主动破产”。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如果没有好处,那债务人是不会主动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需要准备大量的文件,往往需要花钱雇佣律师,而且债务人需要进行大量的财务信息披露。另外,破产也是很损伤声誉的。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好处使得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主动破产还可以再细分为“破产清算” (liquidation) 与“破产重组” (reorganization)。前者的破产申请人往往是个人,破产法院会指定一名托管人 (trustee) 来接收债务人的资产;托管人在理清所有的资产与债务情况后,按照债务的优先顺序将其资产依次分发给债权人;清算完成后,过去的债务将一笔勾销[1]。而后者一般由债务人提交一份破产重组方案 (reorganization plan),该方案规定了哪些债务需要偿还、该按何种比例偿还、以及何时偿还;该重组方案先交由所有债权人投票表决,然后再交由法院批准;即便有债权人投票反对该方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破产法院仍可以强行通过,称为“cramdown”;重组方案获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将据此来偿还债务,该重组方案之外的其它债务一笔勾销;在“破产重组”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资产仍然由债务人自己打理,并没有被托管人接管。
[1] 美国破产法规定了特定的债务无法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一笔勾销。详见笔者之前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参与其中?》一文。
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债务人会选择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为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想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摆脱所有的债务。笔者曾代理过一位货车司机的破产申请,他由于车祸受伤需要手术,因而产生了巨额医疗费债务无法清偿,不得不申请破产。最重,通过破产程序,其债务被清除,得以“重获新生”。但是,清除债务并不是没有代价的,破产清算的本质是用债务人所有的资产去偿付所有的债务,所以在消除债务的同时,债务人也失去了自己的资产。然而,为了保证债务人的生存,破产清算并不会剥夺债务人所有的资产,而是会给其留有最低生存保障所需的资产,称为 “免受清算的资产” (exempt property)。美国联邦破产法与美国各州的州法都有对于 “免受清算的资产” 的规定,且不尽相同。例如,联邦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其所居住房产的净资产小于$25,150的部分免受清算,而纽约州的法律将该数字提高到了$75,000至$150,000。除住所外,还有其他的资产也免受清算,如净资产或价值不超过一定限额的机动车、生活用品、衣物、首饰品等。关于“免受清算的资产”的规定相对复杂,各州的法律各不相同,且立法者时常修改法律来调整相关数额,因此强烈建议由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操作。曾有一位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低估了其住所的价值,最终导致其住所的净资产因为超过了“免受清算的资产” 的最低限额而在破产程序中被拍卖。
除上述原因外,有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只是为了利用破产法的“自动中止”条款 (automatic stay)[1]。该条款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必须立刻、马上、立即停止一切追讨债务的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资产的总体价值,避免其因众多债权人的无序竞争追债行为而使总价值受损,从而最大化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然而,实践中,不少债务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申请破产,只是为了触发自动中止条款以拖延时间。例如,在房屋贷款违约而要拍卖房屋的案件中 (mortgage foreclosure action),债务人十有八九会在拍卖日的前一天申请破产,而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拍卖将无法按期举行;在房东驱逐房客的案件中,也不乏有房客为了拖延时间而在驱逐令被执行的前一刻申请破产。这类破产申请中的债务人并不是真的想要走完破产程序清除债务,而仅仅是为了暂缓债权人的追债行为,想的是能拖延一时是一时。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滥用破产程序并因而被破产法院处罚,因此在行动前最好咨询律师。
[2] 关于“自动中止条款”,可以参见笔者之前的《他欠我钱,但现在申请破产了,怎么办?》一文。
那么,债务人申请“破产重组”往往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首先,大公司往往会利用“破产重组”来出售公司资产。例如,一家大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常年亏损,最终资不抵债,决定出售公司,却发现找不到买家,因为该公司债务太多,买家不愿意承接那些债务。根据美国法律,在公司资产交易中,虽然买家一般不会承担卖家的债务责任,但各州法律都有各种例外情况的规定。以纽约法为例,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这笔交易虽名义上是资产收购但本质上却是一种并购、使得买家在实质上成为了卖家的一种延续,或者法院认为该笔交易是为了回避卖家的债务责任,那么买家就要承担卖家的债务。当卖家债台高筑还不了债时,买家肯定会担心卖家的债主会来找它的麻烦。商业活动中大家都想回避风险,然而正常情况下只有在资产收购完成后卖家的债权人才能向法院起诉买家、要求买家承担卖家的债务,然后才能知到法院会怎么判。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买家希望在交易的时候就知道风险有多大,但却只有在交易结束后才能知道是否需要承担卖家的债务。这一“责任的不确定性”,宛如薛定谔的猫一般,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此类交易的达成。最终,前人在没有路的情况下硬是趟出了一条路:去破产法院走一遭。卖家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重组并提出一份重组方案,方案中写明了资产会以什么价格出售以及卖家的债权人将如何获得偿付,之后交由卖家的债权人表决并请求破产法院批准。如果破产法院批准了这份重组方案,那么交易就能顺利完成,事后卖家的债主们将不能再找买家的麻烦。当然,走一遍破产程序会产生巨额的费用,一般只有大型交易才能承受。以Robert Allen Duralee Group的破产重组案为例,该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纽约联邦东区破产法院登记破产重组,案件号为8-19-71020-REG。根据破产法院的文件显示,在登记破产前,该公司是全美设计行业第二大的装饰织物与家具供应商。该案的重组方案于2019年5月6日获得通过,最终整个公司的资产以$19,000,000的价格出售,而整个案件所需支付给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超过了$1,769,000。
除上述有计划的破产重组申请外,也有些小公司申请“破产重组”仅仅是为了触发“自动中止”条款来暂缓债权人的追债行为。这些小公司之所以申请“破产重组”而非“破产清算”,是因为“破产重组”过程中公司的控制权还留在公司原来的管理层手中;相反,若申请“破产清算”,那么公司将被托管人所接管。这类债务人申请“破产重组”后,在准备重组方案的同时也在与债权人就债务减免问题讨价还价。如果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那么和解方案将交由破产法院来批准并结案;如果无法达成和解,那么债务人就只能在重组方案中要求减免债务或者延长还债时间,然后赌一把试试看该重组方案能否获得债权人整体的投票通过,如果债权人投票这关通不过,那只能寄希望于破产法院能强行通过 (cramdown)。实践中,这类案件大部分都以和解结案,真的需要破产法院强行通过重组方案的并不多。
虽然申请破产的理由有很多,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出现了债务问题。美国破产法相对复杂,种类繁多,如果没有专业的律师帮助,往往会事倍功半。
【作者介绍 】
高峥
律师,纽约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
威廉玛丽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了解更多美国法律政策
【 长按关注我们】
点击在看,分享更多美国法律咨询
▼